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诉刘某某、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苑献然
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苑献然。
被告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864228-4,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
负责人王红卫,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宏瑞公司、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100500元。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101897.9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因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其应予以赔偿,其在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内赔偿444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误工费12833元、护理费8166元、交通费2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车辆损失1499元。对剩余45995.90元(医疗费3257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鉴定费1666元、营养费3000元)。因刘某某未投保不计免赔率,依约定,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免赔10%,故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代理人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1396.31元。其余损失由刘某某赔偿,因刘某某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故不再赔偿。宏瑞公司作为冀F×××××号轿车的挂靠单位,因刘某某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故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97298.31元。原告其他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97298.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刘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0元,原告杨某负担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负担2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101897.9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因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其应予以赔偿,其在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内赔偿444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误工费12833元、护理费8166元、交通费2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车辆损失1499元。对剩余45995.90元(医疗费3257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鉴定费1666元、营养费3000元)。因刘某某未投保不计免赔率,依约定,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免赔10%,故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代理人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1396.31元。其余损失由刘某某赔偿,因刘某某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故不再赔偿。宏瑞公司作为冀F×××××号轿车的挂靠单位,因刘某某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故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人保财险曲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共计97298.31元。原告其他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97298.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刘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0元,原告杨某负担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负担2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彭世荣
审判员:郑亚玲

书记员:陈阳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