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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韩某某、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某张某某管理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某张某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同建、刘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某张某某管理处、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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