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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龙、弓某等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正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原告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超,系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郑国军,系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正龙、弓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杨正龙、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广超,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杨正龙、弓某诉称,原告杨正龙在西辛营乡××字大街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商业用地,盖起了二层商住楼,原告杨正龙全家老少都在该商住楼生活,商住楼面西背东,西面临街,东面后门为正常生活出入,原告杨正龙的楼房位于被告房屋的偏西南相邻,原告弓某的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偏东南相邻。二原告的房屋建起有十多年,建房时有一条历史自然通道,该通道是从被告的房屋东侧由北向西南宽五米左右的一条道路,二原告人行及机动车都是走该条道路回家。二原告都是农民,衣食住行所需的粮食及煤炭、柴火杂物等都需要机动车运输。该条道路关系到二原告的生活起居,至关重要。可被告张某某一家于2015年强行违法在该条历史通道上建起了四间小房,完全堵塞了该道路,致使二原告无法通行,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的出入住行,侵犯了二原告的相邻通行权。由于被告强行违法盖房,二原告阻止不了,后向乡政府及土地所反映相关情况,西辛营土地所经核实,被告所建房屋所占的空地没有经过审批,属于私抢乱建,违法占地,并占用了二原告的历史通道,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相邻通行权,故二原告诉请法院依法保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责令被告拆除其占用二原告自然通道的违法建筑,恢复通道原状,排除通行妨碍。
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沽源县国土资源局西辛营国土资源所出具的2004年《清理宅基地现状图》、2016年《张某某占地的现状图》,主张被告张某某新建的小房与二原告的房屋是相邻关系,张某某新建的小房是占用相邻人的历史通道。
2、沽源县国土资源局西辛营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关于张某某违法建房的情况说明》及《证明》各一份,主张被告张某某新建的四间小房是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占用的是相邻人的历史通道,彻底阻塞了二原告的通行,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3、照片6张,主张二原告通行道路的现状,被告张某某违法建设的四间小房彻底阻塞了原告的通行。
被告张某某辩称,一、原告起诉不实,无证据证明。二原告诉称被告建设的小房堵塞他们的通道,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无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举证责任在原告;答辩人可以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没有堵塞二原告的通道,事实上原告杨正龙的通道在南北大街,因为是底商楼,原告弓某的宅基地后院根本无通道。二、本案主要问题。通过原告的起诉内容,可以看出几个问题:原告杨正龙家商住楼的通道在哪里?原告弓某家宅院的通道在哪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是哪一部门?二原告必须分别举出答辩人是否堵塞他们的通道,是否影响他们出入通行,他们是否有其他通道。三、行政执法权问题。《城乡规划法》65条:是否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在当地政府部门,而不是法院,涉及主管问题。四、相邻关系。通道和道路是两个概念,乡间小路是人们为通向目的地经常行走形成的习惯性路径,通道是建设了固定建筑物后预留的出入巷道,相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前提必须是发生在相邻的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人的主体之间,一是构成堵塞唯一通道,二是权利人没有其他通道,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五、城乡规划(真实情况)的变迁。在过去几十年前,西辛营旧村,从张家口前道公路向西南方进西辛营街里有一条田间公路,人们为捷径,经常行走形成一条小路,当时周围没有建筑,后进行规划,乡政府要求在南北主街东西两侧建设,要求是二层小楼,商住楼是南北走向,这田间小路被商住楼堵截,行人无法到达街里,所有商住楼开门全部对应大街,周围也批准为宅基地,这条小路已经废弃,部分成为宅基地,部分成为建设用地,部分成为空闲用地,答辩人就是这样在废弃××小路与××油路三角地带取得了一块宅基地,原告杨正龙门店(字号三轮摩托维修),主开门和通道直连南北油路大街,出入方便,原告杨正龙又在自己的商住楼后面建设小房屋,圈起院墙,又安一大门,意欲前后都方便;原告弓某家是纯粹的宅基地院子。位于答辩人东南,大门在南边向东南延伸出入街里,他家宅基地地势低于答辩人地面将近两米,他家房屋后是空地,自己随意种小菜园,与答辩人宅基地不在一个平面,本来就不是通道,也无法成为通道,非要起诉影响通行。六、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的比较。《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同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相邻关系…最高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101条:…有条件也可以另开通道;对照本案事实,与上述法条不对号,正确的理解有个先后问题,建筑物在先,通道在后,至少建筑物与通道同时形成密不可分;杨正龙建设商住楼时的通道是西门,是主要通道,非要自己前后都想随心所欲;弓某房屋宅基地后的地理地貌状况就不存在通道的说法;另开通道立法原意是堵塞历史唯一密不可分的通道,有条件可以另开的除外,为使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均衡避免偏差,所以法律的要求非常严格,否则就会顾此失彼。反过来说,都是同村村民,况且杨正龙是商住楼,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宅基地有明显区别,宅基地带有人身依附附属性的社会福利性质,商住楼则不同,超出宅基地含义,应当接受更多限制,杨在商住楼后边可以随意占地盖房、围院墙、留后门,请出示规划图和批文,反之,答辩人是宅基地,为什么不能建设小房,杨正龙能建设,反而要求答辩人接受限制拆除建筑,这不是公平合理、不是团结互助,反而是人权的不平等;当然,是否可以盖房不是人民法院的审理和主管范围;事实证明答辩人建设的小房屋没有堵塞杨正龙的通道,弓某是一处宅基地,在地理位置与答辩人不是一个几何平面,房屋后是菜园子本身就不通行,他家通道是向东南方向出入大街,其生活居住不受影响;法庭无法认定原告诉称答辩人家小房所占用的土地是通道,至于答辩人建设的新小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不是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房屋是否违法不是人民法院的主管受案范围,二原告不能举证答辩人堵塞其所谓通道,二原告有主通道,故法庭应当以原告诉求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杨正龙家照片两张,主张杨正龙家有通道,被告不构成堵塞其通道,原告杨龙的请求不成立。
2、弓某家照片四张,主张原告弓某家有东南方向通道,被告也不构成堵塞其通道,原告弓某的请求也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正龙、弓某与被告张某某系邻居。原告杨正龙的楼房位于被告张某某的房屋偏西南相邻,原告弓某的楼房位于被告张某某的房屋偏东南相邻。二原告杨正龙、弓某的房后有一条历史通道。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新建房84.5平方米,并占用历史通道。
另查,原告杨正龙商住楼的大门迎着南北大街,原告弓某现居住的房屋的大门在东南。
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原告杨正龙、弓某的诉求要求被告张某某拆除占用二原告杨正龙、弓某自然通道的违法建筑属于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是否拆除,不是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另外,二原告杨正龙、弓某的诉求要求排除通行障碍,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当中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张某某违法建房占用历史通道并未影响二原告的通行,因此,对于二原告要求排除通行障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01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二原告杨正龙、弓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杨正龙、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建军
审判员 刘成
人民陪审员 魏龙

书记员: 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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