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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浦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禹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史永美。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浦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通知。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计1,763.50元。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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