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朱潘琛,系原告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跃进农场跃进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荆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顺群,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屠某某、上海荆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同年12月24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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