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石某某
熊某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石某某、熊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跃进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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