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孙国腾(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句亚男
李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国腾,武力,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亚男,男,成年。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负责人张希鹏,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句亚男、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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