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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赵彬,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乐、王二兵,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被告董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8)冀0126民初72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董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董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民辖终73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告董某申请对原告的冀A×××××车辆车顶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作出(2018)冀0126民初72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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