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大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41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成立远安卓峰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5月至12月,原告为被告安装大理石,欠原告19415元。2016年12月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下欠941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给付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武大兵于2017年1月22日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武大兵欠原告9415元。被告武大兵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某系经营大理石安装的私人小作坊,无工商登记。2016年5月,被告武大兵在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远安卓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武大兵母亲管忠琼,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远安县鸣凤镇××大道航天花园××楼商铺。2016年5-12月,原告杨某某为被告武大兵承接的装潢装饰工程进行大理石安装工作。2017年1月22日,被告武大兵向原告杨某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合计19415元,已付10000万,下欠9415元,定于2017年3月15日以前付清”,署名欠款人武大兵。远安卓峰装饰有限公司现已人去楼空,武大兵亦不知所踪,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陈述和提交的欠条及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大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大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所举“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大兵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某某欠款9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大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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