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女,生于1986年12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Y204422XK。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60万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杨某已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60万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杨某已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杨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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