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毅,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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