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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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