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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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