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72430195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原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姜祖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公司宿舍。
原告杨桂兰与被告孟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书记员:毕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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