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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被告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9日,被告因偿还贷款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4月6日前归还,借款利率为每月2%,不足月的,利息按日计算。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了100万元,被告也出具了收条。但被告此后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施某某辩称,其需要归还案外人江某某、吴某某的借款,故向原告借款。原告和江某某、吴某某都是朋友。其收到了原告转账交付的100万元,但当日自工商银行康城支行,从柜台取出现金后,原告拿走了55,000元,算是预扣利息。剩余的钱款,其用于归还借款和放贷。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同意归还借款本金945,000元,并减少一些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借条一张,载明“今本人施某某……向出借人杨某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偿还贷款。承诺于2018年4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利率按照2%每月计算,不足月的,利息按日计算。……”被告在该借条下方的“借款人签署”处签名,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在该借条的下方,有填空式的“收条”,载明“今本人施某某……收到出借人通过转账/现金方式向本人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人签署:施某某,日期:2018年3月19日”。原告提供其名下尾号为0376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记载其2018年3月19日通过该账户向被告名下尾号为6849的账户转账交付100万元。被告主张原告预扣利息55,000元,希望协商解决本案。
  上述事实,由借条、收条、银行交易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了约定金额的钱款,双方之间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辩称原告预扣利息,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现借期已至,被告未能还款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当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原告杨某某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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