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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李荣改(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
陈英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南会闯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荣改,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负责人孟文集,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英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会闯,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某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改,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的委托代理人陈英可、南会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自述所售黄金饰品系“代销”,是依据北京吉瑞阳光首饰有限公司授权销售的,但该授权书载明的经销商为“邢台市瑞京首饰行;法定代表人平莉红”,并非本案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依据该授权书,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不能证明向原告杨某出售诉争饰品项链时其具有合法的产品来源及代销“老凤祥”品牌饰品的资格。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所提交的北京吉瑞阳光首饰有限公司送检的千足金戒指、足金项链进行的相关检验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以此证实本案诉争饰品项链的质量。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曾向本院提出对诉争黄金饰品进行重量、金含量司法鉴定,经本院向相关机构查询,该申请不属司法鉴定范围。因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不能证明其所售产品的正当来源及产品质量状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双倍赔偿的诉请,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虽对所售黄金饰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不存在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欺诈故意,依照原告杨某诉请内容,如销售者构成欺诈,在双倍赔偿的同时则应退还所购商品。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方按照购买价格双倍赔偿,也含有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的意思表示,则所购商品的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依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给予退货。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原告杨某购买的黄金项链86.41克按照购买价格32100元予以退货。
二、驳回原告杨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负担。
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自述所售黄金饰品系“代销”,是依据北京吉瑞阳光首饰有限公司授权销售的,但该授权书载明的经销商为“邢台市瑞京首饰行;法定代表人平莉红”,并非本案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依据该授权书,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不能证明向原告杨某出售诉争饰品项链时其具有合法的产品来源及代销“老凤祥”品牌饰品的资格。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所提交的北京吉瑞阳光首饰有限公司送检的千足金戒指、足金项链进行的相关检验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以此证实本案诉争饰品项链的质量。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曾向本院提出对诉争黄金饰品进行重量、金含量司法鉴定,经本院向相关机构查询,该申请不属司法鉴定范围。因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不能证明其所售产品的正当来源及产品质量状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双倍赔偿的诉请,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虽对所售黄金饰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不存在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欺诈故意,依照原告杨某诉请内容,如销售者构成欺诈,在双倍赔偿的同时则应退还所购商品。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方按照购买价格双倍赔偿,也含有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的意思表示,则所购商品的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依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给予退货。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原告杨某购买的黄金项链86.41克按照购买价格32100元予以退货。
二、驳回原告杨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盛某某饰品自选店负担。
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建颖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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