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田
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杨某田。
委托代理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田与被告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田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某田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某田承担。
审判长:李慧铭
书记员: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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