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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生。委托代理人:杨杰、梁冰,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商艳霞、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生与被告姚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某生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城
书记员: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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