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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