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委托代理人:杜丽萍,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成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尹立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原告杨某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544459.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杨某森与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