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森
王某某
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森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沾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杨某森、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沾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沾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沾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沾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丹
审判员:方玉姬
审判员:姜惠南
书记员: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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