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奎,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宽城县环境保护局干部,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宗满,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奎诉被告魏某某、李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奎及委托代理人李宗满,被告魏某某、李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明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已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对该认定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魏某某驾驶的事故车在车管部门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某,刘某在2012年10月份将该车卖给了李某,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于洋洋经李某同意将该车取走并交给被告魏某某驾驶,因此被告李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李某应与被告魏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核实,原告在海港医院发生的医疗费330元和宽城医院发生的医疗费3956.90元,合计4286.90元均属于治疗伤情发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经核实提交的工资表及宽城诚信矿粉厂出具的误工证明,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故依法支持原告住院27天的护理费376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的伤情较轻且尚未达到伤残等级,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9403.90元。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魏某某应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费用,再由被告魏某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本次事故还造成姜秀华受伤,原告与姜秀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为13148.90元,该数额已经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的最高赔偿限额,故本院按照每人赔偿5000元计算较为适宜。综上理由,被告魏某某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赔偿原告损失8767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护理费3767元)。不足部分费用636.90元,由被告魏某某按照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比例原告损失445.83元,合计赔偿总数为9212.83元。被告李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就是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奎损失8767元人民币,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魏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奎损失445.83元人民币;
三、被告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某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元,原告杨某奎担负529元,被告魏某某担负50元。与上述款项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雪彬 审 判 员 乔艳荣 人民陪审员 高亮亮
书记员:赵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