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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坤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坤
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某坤。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
负责人张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坤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鹿永灿

书记员: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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