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华,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8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伊佳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书记员: 王虹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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