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
曲阳县产德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杨民科
杨述民
杨双锁
杨述朝
杨春亮
杨满女
杨新国
原告杨某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阳县产德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民科,现负责村内工作。
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民科,农民。
第三人杨述民,农民。
第三人杨双锁,农民。
第三人杨述朝,农民。
第三人杨春亮,农民。
第三人杨满女,农民。
第三人杨新国,农民。
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杨述民,农民。
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杨双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曲阳县产德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民科、杨述民、杨双锁、杨述朝、杨春亮、杨满女、杨新国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贾淑箐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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