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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曲阳县产德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
曲阳县产德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杨民科
杨述民
杨双锁
杨述朝
杨春亮
杨满女
杨新国

原告杨某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阳县产德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民科,现负责村内工作。
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民科,农民。
第三人杨述民,农民。
第三人杨双锁,农民。
第三人杨述朝,农民。
第三人杨春亮,农民。
第三人杨满女,农民。
第三人杨新国,农民。
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杨述民,农民。
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杨双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曲阳县产德乡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民科、杨述民、杨双锁、杨述朝、杨春亮、杨满女、杨新国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贾淑箐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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