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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河北省张某某奇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河北省张某某奇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智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暖泉镇西下官村。
授权委托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省张某某奇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蔚县暖泉镇西下官村。
法人代表常晓贤,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河北省张某某奇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栋

书记员:李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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