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421民初1288号原告:杨某1,住靖远县。被告:杨某2,住靖远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叶鹏飞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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