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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系原告杨某1外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宇,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

审判长 马军
人民陪审员 李洪达
人民陪审员 XXX

书记员: 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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