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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杨某2与杨某3、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妹珍(系被告杨某3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蒋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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