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妹珍(系被告杨某3女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蒋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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