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杜某甲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甲,现在保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梦晴、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当初协议离婚时约定的原告要钱我要孩子,她不出抚养费。她现在要求抚养费,我也不出,但是将来我的财产可以自愿支配给孩子。
本院认为,被告现正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没有能力照顾孩子,而且其吸毒的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存在不利影响,况孩子处于幼年成长发育时期,需要细心照顾呵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角度出发,杜某乙应由原告杨某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256元(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婚生女18周岁止,于每年1月12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现正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没有能力照顾孩子,而且其吸毒的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存在不利影响,况孩子处于幼年成长发育时期,需要细心照顾呵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角度出发,杜某乙应由原告杨某抚养为宜。被告依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256元(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婚生女18周岁止,于每年1月12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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