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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张某甲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张某甲
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宗立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父亲张某乙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张某甲16岁,原、被告双方虽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原告杨某尚未满60周岁,也未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父亲张某乙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张某甲16岁,原、被告双方虽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原告杨某尚未满60周岁,也未提交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李树强
审判员:吴瑛
审判员:闫红艳

书记员: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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