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李丽(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原告杨某,唐山市热力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兵,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和原、被告就购车垫付款项及向银行偿还购车贷款事宜的事实有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且被告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已偿还该车辆贷款42027.74元,尚有46972.26元贷款未偿还,但被告张某表示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该笔89000元贷款且原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以准许。被告张某应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扣除其已偿还的8800元,应将剩余的欠款237430元偿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237430元。
案件受理费4993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负担4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和原、被告就购车垫付款项及向银行偿还购车贷款事宜的事实有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且被告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已偿还该车辆贷款42027.74元,尚有46972.26元贷款未偿还,但被告张某表示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该笔89000元贷款且原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以准许。被告张某应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扣除其已偿还的8800元,应将剩余的欠款237430元偿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237430元。
案件受理费4993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负担4815元。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于洋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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