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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孟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孟某

原告杨某,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女,定州市人。
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光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农村风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原、被告虽然按照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的理应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开始同居生活,后因矛盾分居至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原、被告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等情形,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为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按照农村风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原、被告虽然按照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的理应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开始同居生活,后因矛盾分居至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原、被告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等情形,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为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审判员:蒋少杰
审判员:李均良

书记员: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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