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到家住浮山县城内***小区的被害人董某家串门时,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放在家中的金手链盗走,被盗手链价值5480元。
2、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到浮山县**镇**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帮忙,在帮被害人绑定银行卡时,趁被害人不注意,用被害人的手机在美团APP上借款11000元,通过其本人的POS机以消费11000元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
3、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到张某某家中,21时许,杨某趁被害人卫某某(张某某丈夫)不注意,将卫某某放在卧室门口立柜上的金项链盗走,被盗金项链价值36466元。
上述盗窃物品、钱款数额共计52946元。
另查明,自2016年左右至案发前,杨某陆续持有严某某、李某某等23人的76张信用卡,利用其开办的***超市的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所有人代刷、代还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共计1977000元,获利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盗物品发票、微信转账截图、手机账单截图、借条等复印件;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构成坦白、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菲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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