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19〕413号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苑”小区区间道路行驶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到吴某某(身份证号:3401042009********),致吴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呼气测试,杨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被查获时体内乙醇检测结果平均值为3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检测单、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红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