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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霍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亮,张某某市宣化区河子西乡沙圪哒村菜农。
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
负责人丁黎。
委托代理人刘晨,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霍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芸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万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7时许,霍某驾驶冀G×××××号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某某市宣化区河子西乡河子西中学门口路段时,车辆前部将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行人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张某某市宣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宣公交认字(2014)第5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5)宣区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因杨某某未主张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故本院对杨某某的二次手术费用未处理。另查明,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经诊断为:1、右内外踝骨折术后;2、右足第2、3跖骨骨折术后;3、右足第2-4跖跗关节脱位术后。2015年11月13日杨某某出院,实际住院11天,共花费医疗费7631.99元。
再查,车牌号为冀G×××××号三轮汽车的登记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均为霍某。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有杨某某的陈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答辩、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辅医中心收据、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2014年10月1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其要求霍某、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其二次手术费用,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因霍某驾驶的冀G×××××号三轮汽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只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了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10000元,对于杨某某的二次手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太平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对杨某某主张的其他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杨某某的二次手术费用中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霍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杨某某在二次手术中花费的医疗费763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33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杨某某主张的护理费3000元过高,且证据不足,结合杨某某行二次手术的住院天数,本院确定杨某某护理费为1100元;杨某某主张的交通费200元,虽无据证实,但其住院出院途中确需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其交通费100元;其主张的陪护椅费300元过高,本院支持其陪护椅费88元。综上,杨某某二次手术的各项费用共计9579.99元。上述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某1200元,剩余的8379.99元由霍某赔偿杨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某二次手术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打入杨某乙名下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卡号为62×××97);
二、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杨某某二次手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椅费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人民币8379.99元;
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杨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9元,霍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芸茹

书记员:胡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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