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刘柱(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
杨某乙
史凤芹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柱,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凤芹,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学东
书记员:邵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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