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田吉喜
杨某乙
张长波(山东蓬莱登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委托代理人田吉喜,蓬莱市蓬莱阁法律服务费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委托代理人张长波,蓬莱市登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人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吉喜、被告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协商将其父母遗产座落于蓬莱市故里小区1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返给原告遗产分割款160000元。该房屋已于2014年12月22日过户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160000元的欠据。原、被告对该遗产的处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遗产分割款1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乙返给原告杨某某遗产分割款1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132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协商将其父母遗产座落于蓬莱市故里小区18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返给原告遗产分割款160000元。该房屋已于2014年12月22日过户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160000元的欠据。原、被告对该遗产的处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遗产分割款1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乙返给原告杨某某遗产分割款1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132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人禄
书记员: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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