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某乙
周子荣(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务工农民。
被告杨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子荣,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时确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现原告要求变更,除具备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外,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原、被告抚养子女的能力基本相同,结合杨某丁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外祖父母帮助照顾时间较长的事实情况,可以认定杨某丁目前生活稳定,对现处的生活环境适应且较为熟悉,改变此熟悉环境,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时确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现原告要求变更,除具备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外,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原、被告抚养子女的能力基本相同,结合杨某丁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外祖父母帮助照顾时间较长的事实情况,可以认定杨某丁目前生活稳定,对现处的生活环境适应且较为熟悉,改变此熟悉环境,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李文娜

书记员:王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