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吕勇(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李娜(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杨某乙
杨某丙
杨某丁
杨某戊
杨某己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勇,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
被告杨某丙。
被告杨某丁。
被告杨某戊。
被告杨某己。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乙、杨某戊、杨某丁、杨某丙、杨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勇、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杨某戊、杨某丁、杨某丙、杨某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某乙、杨某戊、杨某丁、杨某丙、杨某己分别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各一份。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书面遗嘱,故其遗产应予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祥死亡前无配偶、无子女,其法定继承人系其兄弟姐妹杨某乙、杨某戊、杨某丁、杨某丙、杨某己、杨某某。现五被告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全部由原告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189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书面遗嘱,故其遗产应予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祥死亡前无配偶、无子女,其法定继承人系其兄弟姐妹杨某乙、杨某戊、杨某丁、杨某丙、杨某己、杨某某。现五被告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全部由原告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1897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武晓红
审判员:刘颖
审判员:张春良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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