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锎予)。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杨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被告张某与原告之母杨某乙的离婚协议,可以证实被告应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被告张某与原告之母杨某乙的离婚协议,可以证实被告应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刘彦安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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