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
杨某乙
杨某丙
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龚海娇(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杨某丁
原告杨某甲。
原告杨某乙。
原告杨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朝、龚海娇,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丁,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与被告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何志刚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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