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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办事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长治市潞城区*办事处*村住处,向冯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1次;向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6次;向常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2019年11月24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从杨某某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电子秤、塑料自封袋、吸管、锡纸等吸、贩毒工具。经鉴定,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向3人出售甲卡西酮毒品8次,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7.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赵某某、冯某某等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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