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章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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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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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胜斌
审判员:汪宪章
审判员:曾维斌
书记员: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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