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诉杨某某杨某某林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国君,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杨晶,原住肇东市,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旭威,现住肇东市。
被告杨旭福,现住肇东市。
被告林伟,现住肇东市。
原告杨国君诉被告杨旭威、杨旭福、林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晶、王秋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旭威、杨旭福、林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林伟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原告的土地转租他人,其行为已属违约,该合同无效,应依法予以解除。故原告的诉请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国君与被告林伟所签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杨旭威、杨旭福分别将各自耕种原告杨国君的土地10亩于2017年1月1日返还给原告杨国君。
三、原告杨国君将剩余租赁期限的土地租赁费8.000.00元返还给被告林伟,再由被告林伟返还给被告杨旭威、杨旭福。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云杉 代理审判员  赵宏宇 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

书记员:王一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