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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朱某甲,又名朱某甲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园**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园**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路**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队**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张某甲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朱某甲在无原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购买园林绿化洒水车一辆(无牌照)、陕K****9伪装罐车一辆、地磅一台,并租赁了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张某丙家的大院用于非法收购原油、又租赁了被告人张某甲两间房屋用于工人住宿。后以每联系一辆送油车抽成50元雇佣了李某某,以每月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工资雇佣了被告人杨某甲朱某乙张某甲等人。李某某负责联系卖原油和买原油的人,张某甲负责接卖油的拉油车到收原油场子,杨某甲负责卸油、抽油,朱某乙负责记账、望风,每收购一车原油,就由武某某(在逃)和马某某(在逃)驾驶一辆伪装罐半挂车负责运走销往宁夏太阳山开发区炼油厂。8月16日凌晨,民警现场查获原油15.35吨,经鉴定,共计38084元。根据账本显示2020年7月31日至8月12日,以每吨3050元的价格共销售306.61吨,销售金额共计1030200元,2020年8月14日,陕K****9向外销售原油实重25.75吨,销售金额为78537.5元。

经检测,涉案原油的闪点为25℃。

综上,非法经营数额为1108737.5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二.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原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购买江淮牌农用车(陕K****1)一辆、蓝色东风牌油罐车(无牌照)一辆、量方罐一个等工具在定边县堆则梁镇仓房梁村曹某某家东南40米处非法经营原油。2020年3月2日,定边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一辆无牌东风蓝色四桥罐车,罐内装有原油17.74吨,一个量方罐内装有原油1.58吨,经鉴定,共计62438.38元。经检测,涉案原油的闪点31℃。

综上,非法经营数额为6243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原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张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张某甲现羁  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八册、账本一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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