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陕西靖边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0年3月24日,杨某某因盗窃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月4日,杨某某因盗窃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杨某某因盗窃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9日,杨某某因盗窃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杨某某因盗窃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杨某某因盗窃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14时许,在靖边县**路**巷内,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趁着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大门未关上,进入赵某某家中以后,看见赵某某处于熟睡状态,趁机将赵某某旁边放的黑色钱包盗走,拿上包内7000元现金,黑色钱包扔在赵某家门口逃离现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钱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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