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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西华县****行政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1 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3月5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为西华县清河驿交易所颁发西政国用(征)字第640号国有土地证。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宗地上翻建房屋。后西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到西华县人民法诉杨某某停止对西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所有的西政国用(征)字第6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侵权。2015年3月23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西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诉杨某某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裁定被告杨某某停止建房,保持现状。并于2015年3页27日发出公告张贴在被告人杨某某正在施工的楼房上。被告人杨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继续建房。2015年4月2日西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4月3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将帮助杨某某建房的工人徐海泥司法拘留。2015年6月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关于(2015)西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决定。2015年7月25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出具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西执字第366号文书,并送达给杨某某,让杨某某停止侵权,杨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2015年8月26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公告通知杨某某停止对西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所有的西政国用(征)字第640号够有土地所有权的侵权,限杨某某在2015年10月1日前停止侵权交出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杨某某为未履行法院判决,并将十间门面房建设完成,未停止侵权。2019年12月4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作出恢复强制执行的决定,被告人杨某某仍不履行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2、​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悔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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