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抢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北口的****站看见正在边玩手机边等公交车的被害人伍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便与二人搭讪,欲实施以假手机模型交换被害人伍某某的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骗局。在两次以真的苹果X型手机引诱被害人伍某某交换手机,均遭到被害人伍某某的拒绝后,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伍某某继续低头玩手机之机,从裤袋内掏出了一个苹果X手机模型塞入伍的手中,并迅速将伍拿在手上的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抢走后逃跑。

被告人杨某某在桂林市**路**站附近将抢得的手机销赃,得赃款2050元,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

2019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宾馆**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的报案和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宇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