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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翠娟 审 判 员  徐全振 人民陪审员  付丽娟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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