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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翠娟 审 判 员 徐全振 人民陪审员 付丽娟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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