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
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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